6.1一般规定
 
6.1.1本章适用于暗龙骨吊顶、明龙骨吊顶等分项办公室装潢工程的商场道具质量验收。
 
6.1.2吊顶办公室装潢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:
 
1吊顶办公室装潢工程的施工图、办公室设计说明及其他办公室设计文件。
 
2展柜制作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、性能检测报告、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。
 
3隐蔽办公室装潢工程验收记录。
 
4施工记录。
 
6.1.3吊顶办公室装潢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。
 
6.1.4吊顶办公室装潢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办公室装潢工程项目进行验收:
 
1吊顶内管道、设备的安装及水管试压。
 
2木龙骨防火、防腐处理。
 
3预埋件或拉结筋。
 
4吊杆安装。
 
5龙骨安装。
 
6填充展柜制作材料的设置。
 
6.1.5各分项办公室装潢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:
 
同一品种的吊顶办公室装潢工程每50间(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吊顶面积30m2为一间)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,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。
 
6.1.6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
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﹪,并不得少于3间;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。
 
6.1.7安装龙骨前,应按办公室设计要求对房间净高、洞口标高和吊顶内管道、设备及其支架的标高进行交接检验。
 
6.1.8吊顶办公室装潢工程的木吊杆、木龙骨和木饰面板必须进行防火处理,并应符合有关办公室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。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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